《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1996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
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
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
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修理期限及有关责任的规定。
2.因产品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修理者应
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原因。销售者凭修理者提供的证明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
号、同规格的产品。调换产品后,销售者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
同办理。
3.因修理者自身原因,致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修理者负责为消费者锡费
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该产品及其相应的费用,
无权向销售者、生产者追偿。
4.“修理期”,是指修理产品占用的时间。自产品送修之日起计算,至约定
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待修时间。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
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
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
时间。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承担退货责任的有关规定。
2.三包有效期内,凡符合换货条件的产品,因为销售者没有与其同型号同规
格的产品,同时,消费者又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产品而要求退货时,销售
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予以退货,并一次付清货款。
3.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产品,当销售者有与该产品同型号、同
规格的产品、而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
予以退货。同时,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产品目录规定的折旧费率收取折旧费。
对于符合规定第十条情况的产品,消费者能够有效地证明该产品未曾使用过的,
销售者应当免费予以退货,不收取折旧费。
4.折旧费的计算时间,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和
待修的时间。
5.“符合换货条件”,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6.出国人员使用外汇购买的免税产品,按本规定退货时,有关免税指标和中
国银行收取的外币买卖差价,应当按照海关和中国银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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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