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用: 上海以《研讨会纪要》形式明确“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种个人占有的行为就是受贿。以后不管是送人或者上缴集体,在处罚问题上不影响以前行为的性质。”——曹子丹 -“看起来有些不合理,但是从做法上分析,让人感觉更合理。前提是,只要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案发或被检举之前退还行贿人的,可以从宽处罚。” ——卢建平 -被迫受贿也是一些窝案形成的重要原因。但是案发之后,对于被迫受贿者,也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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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上海规定受贿用于公务可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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