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用: 综合了一下各位的意见。 两点共识: 1、孩子是无辜的。 2、家庭的教育是有问题的。 两点分歧: 1、贪10元钱是小事还是大事,值得大动干戈吗?包括家长在内都认为是小事。 2、老师留堂是否违法,方法是否合理? 我一直认为老师无过错,起码在当今的社会无任何过错。有幸问过几位当老师遇到此类事怎么办?与家长沟通是必选项,当然方法各异,但绝大多数认为老师做法没错,少数认为这老师较真了点。 如果大多数老师都选择这种做法我是不是认为这是正确的方法,如果你对现行的教育制度或社会风气抨击我没异议,如果仅为此而责难老师这是不公平! 是的,孩子是无辜的,但同情弱者不是把当事另一方变成弱者,探究事情发生的根源,让此事今后不再发生,才是各位讨论的意义所在。 |
| 引用: 引用: 引用: 如果我是这个孩子的父亲,也许我真的会去砍了那几个我认为要负责任的人。 我女儿2岁的时候,有一次看完电视剧,里面放着一个男人到处骗小姑娘上床后玩失踪的事情。我老婆问我,如果女儿以后也碰到这样的人怎么办?我说:我会砍了那个男人的3条腿。老婆说:要坐牢的。我说:坐牢我也砍他3条腿。 没有当过父母的人,不懂得这份感情的!! |
| 引用: 灰太狼的话,还能听听 而你说实话就是在巧舌如黄 被喷其实没什么,我也被喷过,喷我的人,后来发了贴子,说的对,我一样顶他。辩辩其实挺好的。 缺失人性就不对了 也许每个人真的观念不一样吧 |
| 引用: 引用: 老师怎么不出面?监护不力能否认吗?家属拿赔偿就是贪财?非要捐出来?校方争来争去不就为了少赔点吗?有什么高尚理由?如果校方不是为了钱,那只能推断有比钱更复杂的原因了。例如刑事犯罪?家属要见这个老师有错吗?要求赔偿有错吗?混帐逻辑。 嗯 除了你说刑事犯罪外,我觉得你说的都对。但是操纵舆论,使用网络暴力,甚至为了死掉的女儿讨价还价——让我到现在都鄙视刘爸爸。我希望他能捐掉并不符合司法程序的60万赔款,上诉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出示证据和了解真相,最终为责任进行赔偿。 |
| 引用: 引用: 如果你认为笔录真假也是天知道的话,见面又有何意义?难道见面之后说的就肯定是真的了? 如果摆明了不相信,见面之后还是不相信 首先直接沟通是最能接近真相的方法,否则也不要法院了大家写写mail辩论一下最后法官出个判决文就可以了 其次,无论当面沟通是否最终有效,都不能否定其作用和法律效应,否则证人都不用出庭了 |
| 引用: 引用: 引用: 老师怎么不出面?监护不力能否认吗?家属拿赔偿就是贪财?非要捐出来?校方争来争去不就为了少赔点吗?有什么高尚理由?如果校方不是为了钱,那只能推断有比钱更复杂的原因了。例如刑事犯罪?家属要见这个老师有错吗?要求赔偿有错吗?混帐逻辑。 嗯 除了你说刑事犯罪外,我觉得你说的都对。但是操纵舆论,使用网络暴力,甚至为了死掉的女儿讨价还价——让我到现在都鄙视刘爸爸。我希望他能捐掉并不符合司法程序的60万赔款,上诉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出示证据和了解真相,最终为责任进行赔偿。 请问,哪条法律条文说这个60万赔款不符合司法程序? |
| 引用: 引用: 引用: 引用: 老师怎么不出面?监护不力能否认吗?家属拿赔偿就是贪财?非要捐出来?校方争来争去不就为了少赔点吗?有什么高尚理由?如果校方不是为了钱,那只能推断有比钱更复杂的原因了。例如刑事犯罪?家属要见这个老师有错吗?要求赔偿有错吗?混帐逻辑。 嗯 除了你说刑事犯罪外,我觉得你说的都对。但是操纵舆论,使用网络暴力,甚至为了死掉的女儿讨价还价——让我到现在都鄙视刘爸爸。我希望他能捐掉并不符合司法程序的60万赔款,上诉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出示证据和了解真相,最终为责任进行赔偿。 请问,哪条法律条文说这个60万赔款不符合司法程序? 刘爸爸是通过什么途径取得的?是由法院调解下么?不是。是法院判决的吗?不是。结果是双方协议的……这还不是妨害司法公正么?一面叫嚣司法黑暗,一面无视司法的人就是人渣。 |
| 引用: 引用: 过去总是忙,总是在外地,希望老师多多管教。 摊上这种家长你说咋办?一个班有50个学生,他只是1/50而已 见不了面那就多电话沟通,家长实在不管就请求校方联系青保办协助,这才是青包办应起的作用,而不是说应该要老师去自己解决,就好比我工作遇到困难我要和老板说明并请求协助,如果我不说自己扛下来最后搞不定就是我负责 |
| 引用: 引用: 引用: 引用: 引用: 老师怎么不出面?监护不力能否认吗?家属拿赔偿就是贪财?非要捐出来?校方争来争去不就为了少赔点吗?有什么高尚理由?如果校方不是为了钱,那只能推断有比钱更复杂的原因了。例如刑事犯罪?家属要见这个老师有错吗?要求赔偿有错吗?混帐逻辑。 嗯 除了你说刑事犯罪外,我觉得你说的都对。但是操纵舆论,使用网络暴力,甚至为了死掉的女儿讨价还价——让我到现在都鄙视刘爸爸。我希望他能捐掉并不符合司法程序的60万赔款,上诉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出示证据和了解真相,最终为责任进行赔偿。 请问,哪条法律条文说这个60万赔款不符合司法程序? 刘爸爸是通过什么途径取得的?是由法院调解下么?不是。是法院判决的吗?不是。结果是双方协议的……这还不是妨害司法公正么?一面叫嚣司法黑暗,一面无视司法的人就是人渣。 不懂法,就不要再这里乱喷,调解都需要经过法院,是谁告诉你的? 治安案件里的调解,哪个是经过法院了?难道派出所公安局都在犯法? |
| 引用: 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 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 法院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 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 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
| 引用: 引用: 过去总是忙,总是在外地,希望老师多多管教。 摊上这种家长你说咋办?一个班有50个学生,他只是1/50而已 见不了面那就多电话沟通,家长实在不管就请求校方联系青保办协助,这才是青包办应起的作用,而不是说应该要老师去自己解决,就好比我工作遇到困难我要和老板说明并请求协助,如果我不说自己扛下来最后搞不定就是我负责 |
| 引用: 引用: 引用: 引用: 引用: 引用: 老师怎么不出面?监护不力能否认吗?家属拿赔偿就是贪财?非要捐出来?校方争来争去不就为了少赔点吗?有什么高尚理由?如果校方不是为了钱,那只能推断有比钱更复杂的原因了。例如刑事犯罪?家属要见这个老师有错吗?要求赔偿有错吗?混帐逻辑。 嗯 除了你说刑事犯罪外,我觉得你说的都对。但是操纵舆论,使用网络暴力,甚至为了死掉的女儿讨价还价——让我到现在都鄙视刘爸爸。我希望他能捐掉并不符合司法程序的60万赔款,上诉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出示证据和了解真相,最终为责任进行赔偿。 请问,哪条法律条文说这个60万赔款不符合司法程序? 刘爸爸是通过什么途径取得的?是由法院调解下么?不是。是法院判决的吗?不是。结果是双方协议的……这还不是妨害司法公正么?一面叫嚣司法黑暗,一面无视司法的人就是人渣。 不懂法,就不要再这里乱喷,调解都需要经过法院,是谁告诉你的? 治安案件里的调解,哪个是经过法院了?难道派出所公安局都在犯法? OK 你觉得是治安问题,我准备就这个问题和你辩一下。 |
| 引用: 引用: 引用: 引用: 引用: 老师怎么不出面?监护不力能否认吗?家属拿赔偿就是贪财?非要捐出来?校方争来争去不就为了少赔点吗?有什么高尚理由?如果校方不是为了钱,那只能推断有比钱更复杂的原因了。例如刑事犯罪?家属要见这个老师有错吗?要求赔偿有错吗?混帐逻辑。 嗯 除了你说刑事犯罪外,我觉得你说的都对。但是操纵舆论,使用网络暴力,甚至为了死掉的女儿讨价还价——让我到现在都鄙视刘爸爸。我希望他能捐掉并不符合司法程序的60万赔款,上诉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出示证据和了解真相,最终为责任进行赔偿。 请问,哪条法律条文说这个60万赔款不符合司法程序? 刘爸爸是通过什么途径取得的?是由法院调解下么?不是。是法院判决的吗?不是。结果是双方协议的……这还不是妨害司法公正么?一面叫嚣司法黑暗,一面无视司法的人就是人渣。 不懂法,就不要再这里乱喷,调解都需要经过法院,是谁告诉你的? 治安案件里的调解,哪个是经过法院了?难道派出所公安局都在犯法? 况且,这个案子定性是民事案件,所谓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的,懂? |
| 引用: 引用: 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 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 法院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 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 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
| 引用: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学校与受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这一规定已经明确了,只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才有调解权,而学校本身没有调解权。 学校没有调解权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往往本身就是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如果由学校进行调解,用老百姓的说话说,这叫“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运动员兼裁判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就本事件而言,学生在校内乱跑并造成伤害,显然与学校的教育、管理存在漏洞或不足有关,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应将赔偿责任转稼给并无过错的第三人。这就是运动员兼裁判员的滑稽表现:他决不判自己“犯规”。 根据规定,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可以自愿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 |
| 引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 当前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绝大多数是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的,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寥寥无几。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绝大部分是数额较小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上法院提起诉讼不仅费用高,而且时间长, 效率远不及调解方式。当然一些园长和家长息事宁人的传统观念也是原因之一。 |
| 引用: 目前关于入园幼儿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 操作性差,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 教育法》第三章在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中对教育机构之于受教育者的义务也语焉不详。幼儿园对于入园的幼儿究竟应承当哪些义务, 可谓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当前关于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第 160 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 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定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仅说明了, 幼儿园在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中有无法律责任取决于幼儿园有无过错, 但对幼儿园的过错如何认定, 是适用一般过错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 幼儿园的过错是管理过错还是监护过错?“ 可以适当赔偿”是不必然赔偿还是不全额赔偿?对这些具体操作的问题, 法律规定都模糊不清。即使幼儿园有过错, 法律也是规定“可以”而不是“必须”赔偿, 而且这个赔偿按法律规定还须是“适当”的。这就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同一个案件经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往往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法律规定的模糊直接导致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具有不确定性, 容易致使矛盾激化, 损害社会和谐, 不利于幼教事业健康发展。因此, 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则,明确幼儿园对幼儿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分配法律责任, 为公正、公平、高效的处理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
| 引用: 引用: 事实上,作为老师来说,他只是1/50,也不是自己孩子,教育过了,也联系过家长了,最后还是需要法定监护人来管的,至于你家长怎么管就是你的事情 也许我比较冷血,但这是我十多年来做老师的体会,现在的家长,唉,不谈了 不是说老师一定要把孩子完全教好才叫尽责,只要做到该做的就可以了,老师更不需要对家长的放任不管负责,家长再烂跟老师都没有关系,两者的责任是分开的 |
| 引用: 引用: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学校与受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这一规定已经明确了,只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才有调解权,而学校本身没有调解权。 学校没有调解权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往往本身就是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如果由学校进行调解,用老百姓的说话说,这叫“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运动员兼裁判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就本事件而言,学生在校内乱跑并造成伤害,显然与学校的教育、管理存在漏洞或不足有关,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应将赔偿责任转稼给并无过错的第三人。这就是运动员兼裁判员的滑稽表现:他决不判自己“犯规”。 根据规定,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可以自愿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 果然调解权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看来在这问题上失误了。但是我仍不死心,所以还有如下引用: 引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 当前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绝大多数是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的,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寥寥无几。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绝大部分是数额较小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上法院提起诉讼不仅费用高,而且时间长, 效率远不及调解方式。当然一些园长和家长息事宁人的传统观念也是原因之一。 引用: 目前关于入园幼儿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 操作性差,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 教育法》第三章在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中对教育机构之于受教育者的义务也语焉不详。幼儿园对于入园的幼儿究竟应承当哪些义务, 可谓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当前关于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第 160 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 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定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仅说明了, 幼儿园在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中有无法律责任取决于幼儿园有无过错, 但对幼儿园的过错如何认定, 是适用一般过错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 幼儿园的过错是管理过错还是监护过错?“ 可以适当赔偿”是不必然赔偿还是不全额赔偿?对这些具体操作的问题, 法律规定都模糊不清。即使幼儿园有过错, 法律也是规定“可以”而不是“必须”赔偿, 而且这个赔偿按法律规定还须是“适当”的。这就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同一个案件经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往往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法律规定的模糊直接导致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具有不确定性, 容易致使矛盾激化, 损害社会和谐, 不利于幼教事业健康发展。因此, 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则,明确幼儿园对幼儿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分配法律责任, 为公正、公平、高效的处理入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
回复主题 [ 返回宽带山KDS ] ![]() |
|
|---|---|
| 主题: | 田林四校事件的启发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营销服务 - 友情链接 - 频道合作- PChome Widget Copyright © 1996-2009 PChome.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之家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