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写给信息产业部的投诉信---上海移动强买强卖不履行合同
信息产业部领导:
上海移动近日发布了GPRS20元WAP套餐更换公告.强行对以前办理的GPRS20元WAP套餐进行更换,使客户享受的上网流量大幅度减少,增加了客户成本.也侵犯了客户的消费权益.对此,我投诉如下:
1.我自己能够分得清什么是WAP和NET接入点。2、我不愿意转入其它套餐(除非有我满意的、更优惠的套餐)。3、不经本人同意,上海移动任何单方面对我手机套餐的决定或公告都无法律效力。4.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
请信息产业部对上海移动的霸王条款、强权行径予以核实,并给广大客户一个说法和满意答复。
中国移动违法分析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其他规定。
中国移动违法分析
1> 中移动以短信方式要求消费者更换套餐(即要求消费者承担中移动停止服务的成本)是不合理的,属于格式合同。违反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其他规定”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中国移动违法分析
1> 中国移动强迫客户更换违背消费者意愿的套餐;
2> 如果大家不回复该短信更换套餐的要求,中移动如果强制更换,则其在提供可选择性服务未做到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二十七条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
中国移动违法分析
显然,停止WAP包月是中移动作为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又显然,中移动虽事先告知消费者,但未作出妥善安排。即便其提出的几个新套餐视同“安排”,但又显然造成了消费者损害(原先消费者可以20元无限制使用网络,但现在若长期挂网产生流量,则将产生更多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中移动应给予消费者赔偿,数额应为消费者按原先习惯使用後产生的费用减去20元(即,无论怎样,消费者只承担2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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