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大于法?黄湘源 水皮 谢百三等对招行创设权证说:这是违法的,应该停止
权证是股改时的对价,凭什么创设?
著名财经评论家水皮:权证的创设部分包括两个交易所推出的创设解释,应该是在权证作为对价,作为股改方案出台之后,创设权证在这个之后,我觉得仅从告知的功能来讲也不成立,券商没有资格介入股改的讨价还价之中的,它属于第三方,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我觉得权证创设作为对价支付的权证来讲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个人的观点权证创设是非法的。
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阳:我认为是创设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创设权证的权利范围不应该是由交易所和券商做出的,应该是股东大会来做的,必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2/3以上的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通过,才能做出这样一个决议。一是代表诉讼,要求监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对董事会成员和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直接起诉,如果董事会认为没有参与这个事,那么你退出被告,其他证券交易所和券商作为被告,二是个人诉讼,任何一个股东可以直接起诉本公司所有的董事,你可以直接起诉本公司所有的董事,这是个人诉讼。监事会收到30天之内不给予答复的话,会造成重大损失的,1%的股东(持股180天,个人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1%股份)可以直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和讯首席分析师文国庆:第一应该马上终止这种以创设名义增发股改权证的侵害行为,第二对过去造成的行为进行补偿,补偿分两种形式,勒令所有参与创设的券商,如果回购了权证把你的差价找回来,用来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如果你创设的权证还没有回购的话,现在要求这些权证必须以原创设价格,标价回购,回购以后注销,停止对于权证持有人利益的侵害。再从《商标法》的角度说,权证是由上市公司创造的具有严格限定条件的金融产品,是它们的专有商标,任何其他机构无权擅自使用。券商冒用上市公司专有商标私自“生产”权证,侵犯了上市公司的商标权。这不是让李鬼愣充李逵吗?如果这项行为得到上市公司授权,则是上市公司擅自修改全流通契约,投资者有权
北京私募基金代言人花荣:我也认为这个事情创设权证违反了当初股改的承诺,所以这个承诺投资者完全是有理由或者是有权利进行诉讼的,第一个目标就是交易所。
上海律师协会证券期货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券商创设权证虽然是“合法”的,但程序却相当混乱,突袭式创设击碎了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券商创设权证的程序非常混乱,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非常不利。多家券商创设的巨量认沽权证上市,使股改中获送该权证的投资者,只能眼看着手中的权证价值大幅缩水。
每日经济新闻评论员叶檀:从目前的结果来看,权证的连续创设既是反市场的,也是违反法治的公平要义的。权证曾被股市的一线监管者认为是“必须尽快出台”的股市衍生品种,也是市场化的重要一步。但问题是,此市场化非彼市场化,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权证作为对价的支付手段之一,是上市公司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协议,对发行量与发行规则有严格的要求。而现在,监管者以市场化和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为名,引入券商这一第三者,使得一份完整的协议千疮百孔。权证与对价被混为一谈,备兑权证与股本权证同时面世,一切都在权证的名义下为之。创设连续权证一出,瓦解了对价意义上的权证;创设权证奇袭股市,消解了股本权证的存在空间。正所谓成也市场败也市场。但是,市场真的如此缺乏内在逻辑吗?当上市公司与特许券商同时被许可向市场输送权证时,其利益指向总有不同:前者是为了维持市场起码公平的付出,而后者则是为了用衍生品种赚取利益、化解风险。两者在根本上是对立的。上市公司响应股改不得不成为市场公平的代言人,券商却为了“抑制投机”的目的,从背后打了一记冷枪,而监管者都是同一个监管者。也许这才是真正的悲剧:同一个主体,以发展市场名义,也许本意确实是发展市场,却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更令市场人士悲哀的可能是,象征意义仍然会大于实际意义。虽然有法律专家提出,认沽权证的连续创设违反了《价格法》以及2006年1月 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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