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用: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
| 引用: 本法使用范围: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 引用: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 引用: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文字作品是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引用: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 引用: 曹志林 1964年 入上海围棋队 1965年 入国家围棋队 1974、1977年 两届全国围棋锦标赛个人亚军 1981年被中国围棋协会暂定为八段棋手 1978年 《围棋周刊》主编 2000年至今 上海《新民晚报》记者 |
| 引用: 采访曹志林前我们的记者先联系上了王汝南,当听到记者提及《棋魂》所引发的争议时,王汝南没有提到自己如何去鼓励曹志林写书,反而告诉记者:“在书出来后,我们也曾经多次问过曹志林,这个到底会不会引起版权的问题?”而曹回复说不会涉及版权问题,“因为好像那本漫画还没有被翻译过。” |
| 引用: 当记者问日本有无改编他人作品的情况时,他接连重复了几遍“改编”这个单词后,反问记者:“改编?将人名换掉,内容和故事情节基本不变,有这样改编别人作品的吗?”记者问日本棋界会对此事有何想法时,他回答说,他刚刚得知此事,还不知道其他人的想法,但他会将此事告诉相关人员。 |
| 引用: “在网上看到《棋魂》的时候,我心里明白是怎么回事。在中国这种盗版也太多了,好多美国大片不也变成了盗版在中国内地卖吗?其实除了这次的《光之棋》,在中国出版的好多围棋书,内容也是和日本棋手写的书差不多啊。这种情况在日本是不会有的,因为管得严啊。日本棋院的人来中国也曾经发现过这种问题。每次遇到这种事,我都会向日本棋院的人解释,告诉他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算了。再说,又能怎么样呢?” |
| 引用: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 引用: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 引用: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 引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 引用: 中文版棋魂剽窃之我见 2004-05-26 11:27 来源:南方网综合 作者:罗洗河 编辑:一辉 南方网讯 前几天见到了许多有关中国版《棋魂》的评论,而没有见到书。20号在上海参加联赛,终于见到了,并且用了一天多的时间看了一遍。对于这本书的指责很多,有说剽窃日本版的,有说内容不佳的。在此我表达一些我个人的看法。 我可能是中国最早接触日本版《棋魂》的一些人。日本版《棋魂》作者来棋院进行实地考察、漫画取景的时候我就见过他们。他们谦和的态度、敬业的精神以及后来作品所体现出来的专业水平一直是令人景仰的。作为非专业棋手,在故事中一直体现了一种超越围棋胜负本身的精神,或者说是一种直指人心的从容气度。而中国版《棋魂》的作者曹志林作为一位专业棋手(不说职业棋手是他已经不以参加比赛来产生收入了)故事中更多地描述了一些很现实的东西。其中包括中国古代与棋有关的传说、这几年(中国版比日本版晚几年)中国围棋规则的细化、赛制变化、赞助形势以及一些面对胜负利益与理想原则之间的矛盾等等。 对于剽窃之说主要是指构思,这两本书的构思的确很像。但是也不能因为古时候聊斋里面有了阴魂附体或者科幻小说里面有了星球大战大家从此就不能写这方面的东西了。而如果批评内容不佳我倒是同意。这本书列举了大量的细节和故事。虽然可以使人们了解一些知识,但是它缺乏一种凝聚的精神来贯穿其中,糟糕的是有些网友所说的价值观的引导问题使人要怀疑这本书是否对孩子们有益更是直指痛处。 美好或许只有一种,而通向美好的路或者说体会美好的方法千种万种。同样是专业,曹在围棋上的造诣相对于日本版作者绘画的造诣本就相距甚远。而到了顶尖水平时很多事物都是能够融会贯通的。我对曹说我对他这本书的评价是没有写出日本版那种精神,而曹回应说如果把精神写出来了就剽窃的更多了。 当然,这主要还是作者的功力问题。 另一方面,对于媒体关于剽窃一说的炒作我很是反感。某报用整版的篇幅来作评论,并且在报纸的榜眼位置(也就是报名旁)作了一个导读,对此事大加报道。因为跟媒体打交道多了,有时也深受其害,因此对一些事情看得也更加仔细一些。一般来说,只要不涉及军事、隐私、刑事案件等等的报道,要表明真实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署名,否则就很不负责。这篇报道中无论是动漫迷、几个女生、工作人员、我同学家的邻居,还是日方、日本棋院出版部、律师、上海律师,这些人物都没有名字,连姓氏都没有,唯一有的只有孔令文一人。而孔从未见过这本中国版的书,把网络连载和书混淆是报纸这篇评论不应该犯的错误。要评论,又不留下真名负责。这要不就是玩笑,要不就是虚构。 一种报纸要吸引眼球要销量无可厚非,但是那是要靠替多数人着想来实现的。利用人们的不了解来炒作一来是短期行为、二来不利于社会整体发展。既然是体育报,就多研究一些体育体制,多听一些群众声音吧。要为读者服务,而不是操作和控制读者啊。 而中国版《棋魂》的内容的确不太适合这个名字。围棋故事和常识还差不多,离“魂”还是有些差距的。 作者介绍:罗洗河(九段)籍贯:湖南省衡阳;6岁学棋,10岁进国家少年围棋队。1989年定为初段,1999年升为八段,2002年升为九段。 |
| 引用: 引用: 引用: 记得老曹参加过全国赛的,应该是是职业棋手啊 算是半个职业棋手,进过国家集训队后来因病退出了,恢复段位制的时候已经没实力去比了论资格排也差的远了。多年后混了个名誉6段。 另外,谈到围棋的普及基础工作我认为曹贡献不如邱百瑞。 邱百瑞真的不错的,看过他的教学片 |
| 引用: 我一直看体坛周报的,对这个事情有所了解的。02年的时候,体坛上说到了《棋魂》这么一个漫画,风靡了日本,台湾等地,使得很多日本小孩子又去学围棋了,当时日本的围棋很不景气。 之后《棋魂》这个动画片传到了国内,也很火,曹志林可能看到这个机遇,通过这个棋魂改编创造了本小说,我没看过,具体是抄袭什么也不好说。只是觉得国内的漫迷反映过激了,这个漫画在他们看来和一般的少女漫画没什么2样。 总之,这些励志的漫画,国内很多漫迷根本不知道作者真正要表达的意图。 |
| 引用: 引用: 对于喜欢神雕,却不懂武功的人,实在是没什么好说的 看到你这句话,就知道你不懂围棋了 不懂武功,照样可以喜欢看武侠小说;不会踢球,照样可以喜欢看球赛。 但放在围棋不行,因为围棋是高深的智力游戏 不懂围棋,你看的懂围棋比赛的直播么?你知道讲棋的在讲什么? 你难道就在看棋子落下的过程? |
| 引用: 某些人要有法制观念啊。。 不是爱屋及乌拉。 应该这么说,曹老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好心办坏事,明显违法了,虽然他始料未及。从发展围棋来看,他的影响力太一般,事实上下围棋的小孩还是太少。 回头说漫迷,他们有90后的特征,但是要理解老先生,有些行为太过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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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谁还记得当年的曹志林《棋魂》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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