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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居然有这种事?吴江路恶霸!都来认识他:转

4268
来自:上海
等级:石头目
注册:2003-01-14
发帖:88+1057 
> > 居然有这种事?吴江路恶霸!都来认识他:转』
> >
> > 1月19日晚上,我们办公室几名同事(除摄影师一人男孩外,都是女孩!)到吴江
> 路
> >的
> > 阿毛川菜馆 吃饭,2个小时上了五个菜,服务态度奇差,还吃到蟑螂,我们同事要
> 求
> >打折,服务员推说老板不在,不给打。一气之下付了一半走人。其实老板就在隔壁不
> 出
> >面。等我们同事走出餐馆没多久,老伴竟然带人追出来,并且动手打伤了我的三个同
>
> >事,包括两个女孩阿!
> >
> > 请大家相传!都不去这家黑店。而且据说有黑社会背景噢!我们一群同事被带到警
> 察
> >局,竟然就不了了之!警匪一家啊!!
> >
> > 转贴:我同事写的详细事件经过!
> >
> > 在我们所爱的城市里挨打
> >
> > 事情经过:
> > 2004年1月19日晚,上海人俗称的小小年夜,我们几个朋友到吴江路聚餐。大多数
> 餐
> >厅都人头济济,我们就进了有空位的“阿毛川菜馆”(吴江路2号)。就餐期间,服务
> >员空调坏了,餐厅寒冷刺骨,连菜都一下子冻住了,半小时才上一个菜,又有蟑螂从
> 紧
> >靠座位的墙上爬行。我们及旁边两桌纷纷提出不吃了,但服务员表示菜都已经在烧
> 了,
> >我们也就作罢,但要求给予折扣。结帐时,我们一共消费了133元,就与旁桌一起提
> 出
> >要求折扣,服务员推说老板不在不能提供折扣。旁边两桌见协商无门,就把所消费餐
> 费
> >的50放在桌上后离开,于是,我们也照样放了60元离开。
> > 出门没几步,服务员就拉着她称为老板和老板娘的人追了上来,硬说我们一分钱也
> 没
> >付,大家解释了钱放在桌上和少付钱的理由,他们见旁桌的是几个高大的男孩子就没
> 有
> >为难他们,而见我们六个人中只有一个瘦瘦的男孩,其余都是女孩,就伙同店里的厨
> 师
> >和服务员把我们给围了起来,开始说些侮辱性的话,那个老板并动手狠推我们中和他
> 理
> >论的女孩。见他动手,我们中间唯一的男孩子就上前说他不可以这样对女孩子的。那
> 个
> >老板一下就把这个男孩子推到路边的铁栏杆上,对着他就打。我们上前拉,他又把我
> 们
> >中的一个女孩子狠狠地推到地上,她的后脑勺一下子就撞在石地上了。与此同时,那
> 个
> >老板娘就冲向我们中最矮小的一个女孩子,一把抓住她的头发,把她摔在地上,开始
> 摁
> >着她又抓又打。
> > 这时,旁边的其他人就帮忙把老板和老板娘从我们朋友身上拉开,但他们两个被拉
> 开
> >后又冲回来继续殴打,一直到旁人说已经拨了“110”他们才松手。这时,我们那个女
> >孩子脸上已被抓出了好几道很深的血印子,都抓到肉里去了,那个男孩的衣服也被打
>
> >破。
> > “110”到达时,那个老板已经躲到其他地方去了,好几个旁人都表示可以帮我们作
> >证,而原先与我们同在一家餐厅就餐的人也表示可以作证。然后,“110”就把躲起来
> >的老板找了出来,并同时带来一个让我们以为是吴江路上某个管理机构出来协调的
> 人。
> >这个人做出一幅“第三方”的样子进行“协调”,而“110”却在一边不出声。那个老
> >板和老板娘就说我们吃饭一分钱不付还围打他们,他们是受害者。而这个所谓的“协
> 调
> >人”在店方说明情况时非常耐性,而在我们说明情况时却屡屡打断我们,并认为我们
> 说
> >的不对,店方只是推他们并没有打。这时,老板的气焰更嚣张,老板娘更高声说吴江
> 路
> >上哪个餐厅没蟑螂。旁边作证的人就指出的确是店方围打我们。这时,这个“协调
> 人”
>
> >就认为旁人是没有权利说话的,并暗示说我们只要少付一分钱,店家就有权打我们。
> 在
> >我们的责问下,这个“协调人”终于说他就是这家店的老板,而原先我们认为是老板
> 的
>
> >那个打手是他的副经理。
> > 而在整个“协调“过程中,警方没有作出过任何表示。这样,我们就表示无法接受
> 这
>
> >样的所谓“协调”,要求警方带我们当事人和证人去警属解决问题。在等待警车的期
> >间,警察就和店老板一直在窃窃私语。车开动后,我们发现店家只上了老板、打人的
> 副
> >经理、上菜的服务员,没有那个打人的老板娘和证人,我们就向警方提出应该带全当
> 事
> >人和相关证人的,但警方说这个老板去就可以了。
> >
> > 警方处理:
> > 到了静安区南京西路警署后,一位警察就开始对安置在不同办公室内的双方做口头
> 询
> >问,然后问我们希望如何处理此事,警方可以协调。我们表示一要对方就打人事件道
>
> >歉,二是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警方表示道歉是应该的,但根据以往类似事件的处
> 理,
> >对店方是没有什么行政拘留或罚款之类的,不过可以根据我们被打伤的程度要求店方
> 进
> >行经济赔偿。于是警方又问我们是否需要到指定医院验伤,但他立刻解释说如果检验
> 当
> >时没有任何问题,而在24小时后有任何不良反应的话,都将与本案无关了。
> > 根据我们的常识,如果不是被打得非常严重和明显,很多伤害是需要经过一定时间
> 才
> >会发现的,不一定当场就能检验出。当时,我们那个头被撞在地上的女孩只是觉得有
> 些
> >疼,但并没有肿得明显,而那个男孩从裸露在外的皮肤上也看不出非常明显的被打痕
>
> >迹,只有脸上被抓破的女孩算得上证据确凿。警方在看了她脸上的痕迹后,说根据他
> 的
> >经验这个不可能被认定受伤的。(后据我们查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
> >安部、司法部对人体轻伤是有鉴定标准的,该标准第十四条规定“面部软组织单个创
> 口
> >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
> 面
> >部穿透创”就属于轻伤。据此看来,这个警察不是有意误导我们就是对自己的业务和
> 相
> >关法律非常不熟。)警察同时提出我们没有证人,所以建议我们考虑要求赔偿。我们
> 指
> >出当时是有证人在场的,也曾要求警方带上证人,但现场的警察即没有找证人做笔
> 录,
> >也没有将证人带警署。询问我们的警察强调说是我们认为对方殴打了我们,所以应该
> 由
> >我们举证。(不明白警察当时既然都看到了现场目击证人,也听到了他们的证词,为
> 什
> >么就不可以以此为证呢?)
> > 警察在调解过程中,不断强调对方打我们是有原因的。(据我们后来查询《上海市
> 消
> >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
> 人
> >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
> 身
> >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
> 准
> >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
> 供
> >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如果一定要追究“原因”的话,那也是店家违法在
> 先。)
> >警察于是暗示我们还是考虑接受经济赔偿。至此,我们考虑到警方已明确表示不可能
> 对
> >店家进行任何的处罚、而我们被打伤的三个人可能在24小时后需要就医,就提出了赔
> 偿
> >金额为300——500元。对方拒绝赔偿,但提出可以免单。赔偿本来就不是我们的目
> 的,
>
> >于是我们就要求比录。这时,警方告诉我们笔录的过程是很麻烦、很费时间的,希望
> 我
> >们考虑,而对方也提出不愿意笔录,愿意重新考虑赔偿。
> > 在我们坚持要求笔录的情况下,警方开车带着我们中的二个人去指认当时打人但却
> 没
> >有被要求来警署的老板娘。在车上,有一警察非常不耐烦地说,象你们这么小的事情
> 要
> >求赔偿就好了,干什么要求笔录呢?
> > 笔录过程中,我们就有关重要细节、事情的来龙去脉和用词与警方进行了多处商
> 讨,
> >最后,警方以我们认为比较中立、客观的用词记录了我们的陈述。
> > 至此已是1月20日凌晨1点多,事件的处理结果为:对方没有受到任何惩处,警方调
> 解
> >未成,我们获得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对方在走出警署时,又向我们说了些侮辱性的
>
> >话,并清楚地报出我们的工作单位。
> >
> > 我们的疑问:
> > 这件事情对我们的精神伤害远远大于肉体上的疼痛。我们从没有想到过在上海这个
> 大
> >都市中最繁华的地段上会发生这样野蛮的事情,而居然又以如此荒谬的方式结束。震
> 惊
> >之下,我们不得不提出整个过程中许多奇怪的地方:
> > 1, 如果那个老板娘说的“吴江路上哪个餐观没蟑螂”是属实的话,为什么有关卫
> 生
>
> >检疫部门没有对这“美食街”进行不要的检查和整顿呢?
> > 2, 在店家围打我们的时候,为什么吴江路上的保安只是在旁边观看,既不阻止也
> 不
> >报警呢?他们的职责难道不是保护这一区域的安定吗?
> > 3, 为什么在警察在现场只是由着当事的一方充当“第三方”进行“协调”而不发
> 一
> >言呢?难道执法的是打人的那一方而不是警察吗?
> > 4, 为什么警察在非常清楚有可能调解不成、进行笔录而需要所有当事人、相关证
> 人
> >在场的程序要求时,不同时将打人的当事人、证人带到警署呢?而在面对证人的证词
>
> >时,为什么警察不作记录并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和姓名、而反而在事后要求受害方举
> 证
> >呢?
> > 5, 当警察在向我们说明相关规定(如24小时后伤势无效之类)时,为什么只是口
> 头
> >说明,而没有出示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 > 6, 当警察知道当事方要求以笔录的形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作为法律体
> 系
> >的一部分,他们应该为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而高兴,为什么反而有警察表示出不耐烦、
> 认
> >为受害方不配合呢?
> > 7, 打人方是如何在进了警署后知道我们的工作单位的呢?双方的笔录按法律规定
> 是
> >只有法院才能调看的。
> >
> > 上海,你这个我们生长和生活的城市,我们还能象以往一样地爱你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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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4-02-13 13: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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